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01********3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02民初7344号
案号
(2020)皖1702执18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何飞、曾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溪分理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罚息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扣除已付利息962.37元)。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由被告何飞、曾玉芳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0610010400095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时间
2020-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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