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6********1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02民初4080号
案号
(2020)皖1702执15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娃娃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人民币1360000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6月24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36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占用费)。二、被告杨县城、汪丽娟、彭洁、周晓芳对被告安徽省娃娃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娃娃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娃娃5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扇形拼板机2台、上下多面锯1台、重型砂光机2台、六面刨1台、卧式带锯1台、粉碎机1套、快速倒角机1台、重型压刨机1台、小多片锯1台、开榫机1套、吸尘设备1套)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72元,由被告安徽省娃娃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1472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07-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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