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昌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01********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402民初1469号
案号
(2020)桂1402执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程昌荣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借款本金33 506.90元及支付罚息(截止至2019年9月4日的罚息为1338.14元,从2019年9月5日起的罚息按照合同编号为450598000-0063-20191272268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程昌荣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25元,由程昌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时间
2020-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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