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宁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28********1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802民初2869号
案号
(2020)冀0802执5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伟、曹宁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借款本金498504.09元及截止到2019年4月12日的利息(含罚息)27988.91元,支付违约金149.55元,并自2019年4月13日至付清之日继续支付利息,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5%基础上上浮50%计算。二、被告张建伟、曹宁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20000.00元。三、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承德市双桥区大老虎沟绿园居住小区1#楼04-708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6.0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亚利、郭子峰、李秀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借款本金280047.47元及截止到2019年4月12日的利息(含罚息)9080.53元,支付违约金84.01元,并自2019年4月13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继续支付利息,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基础上上浮50%计算。二、被告郭亚利、郭子峰、李秀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12000.00元。三、原告有权以被告郭亚利提供抵押的承德市双滦区枫林绿洲小区38#楼152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4.0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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