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枣强县隆源皮草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1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1民初634号 |
案号 |
(2020)冀1121执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枣强县隆源皮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枣强县新亨皮草有限公司、信淑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枣强县新亨皮草有限公司、信淑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枣强县隆源皮草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对许志斌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被告枣强县隆源皮草有限公司、枣强县新亨皮草有限公司、信淑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志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10581792421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枣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枣强县新屯乡衡大路西侧93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