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阮燕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82********79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502民初1790号
案号
(2020)鄂0502执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继银、王冬梅、杨杰、宋江华、阮燕鹏、郑晓雅、当阳市鑫瑞电器商行、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共同确认:截止2018年5月14日下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利息4898.38元、逾期罚息482412.82元,合计2287311.2元,并同意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以贷款本金1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2.840375%的标准支付逾期罚息,并以实际未清偿的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照年息12.840375%的标准逐月支付复利。二、被告王继银、王冬梅、当阳市鑫瑞电器商行、郑晓雅于2019年1月25日前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罚息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贷款查询系统数据为准。三、被告杨杰、宋江华、阮燕鹏、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对被告王继银、王冬梅、当阳市鑫瑞电器商行、郑晓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四、被告王继银、王冬梅、杨杰、宋江华、阮燕鹏、郑晓雅、当阳市鑫瑞电器商行、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共同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114365元,于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清结。五、如被告王继银、王冬梅、杨杰、宋江华、阮燕鹏、郑晓雅、当阳市鑫瑞电器商行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就下欠的债权余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在抵押权范围内行使抵押权,即对被告郑晓雅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证号为:当政林证字(2012)第031283号,抵押权证号为:当森抵证字(2015)第021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如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代偿了被告王继银所负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部分或全部债务,则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有权对第三人阮英俊、张雯名下位于宜昌市小溪塔松湖路星湖湾3号楼房屋(权证号5015950,他项权证号夷陵区房他证小溪塔字第3014267号)在抵押权范围内行使抵押权,并对其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八、本案诉讼费26013元,减半收取1300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006.5元,由被告王继银、王冬梅、当阳市鑫瑞电器商行、郑晓雅、杨杰、宋江华、阮燕鹏、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共同负担,并于2019年1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时间
2020-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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