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003********1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1003民初1190号
案号
(2020)鄂1003执2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侯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84029.73元及罚息(罚息按双方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二、被告侯旭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可以与被告伍新平协议,以被告伍新平所有的坐落在荆州区紫金巷19号的房屋和车牌号为鄂db8168的梅塞德斯-奔驰轿车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伍新平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侯旭继续清偿;三、被告张恋、伍新平、王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63.57元,由被告侯旭、张恋、伍新平、王蓉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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