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燕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82********7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502民初1786号 |
案号 |
(2020)鄂0502执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江华、赵蓉、杨杰、王继银、阮燕鹏、当阳市草埠湖镇有源电器共同确认:截止2018年5月14日下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利息7174.4元、逾期罚息483005.25元,合计2290179.65元,并同意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以贷款本金180万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即年息12.840375%的标准支付逾期罚息,并以实际未清偿的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年息12.840375%的标准逐月支付复利。二、被告宋江华、赵蓉、当阳市草埠湖镇有源电器于2019年1月25日前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罚息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贷款查询系统数据为准。三、被告杨杰、王继银、阮燕鹏对被告宋江华、赵蓉、当阳市草埠湖镇有源电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四、被告宋江华、赵蓉、杨杰、王继银、阮燕鹏、当阳市草埠湖镇有源电器共同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114509元,于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清结。五、如被告宋江华、赵蓉、杨杰、王继银、阮燕鹏、当阳市草埠湖镇有源电器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就下欠的债权余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行使抵押权,即对被告阮成福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证号为:当政林证字(2012)第704132号、当政林证字(2012)第704162号,抵押权证号为:当森抵证字(2015)第020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038元,减半收取130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8019元,由被告宋江华、赵蓉、阮成福、杨杰、王继银、阮燕鹏、当阳市草埠湖镇有源电器共同负担,并于2019年1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