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江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82********0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211民初1380号
案号
(2020)湘0211执9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江辉、施婉娇、株洲远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借款本金269,883.51元,逾期利息(含罚息)129,423.67元(暂算至2019年3月1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69,883.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010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林江辉、施婉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为实现本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1,979元;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对被告林江辉、施婉娇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车站路1号金轮时代广场1810(1栋1810)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285259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70元,减半收取3,735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共计6,405元,由被告林江辉、施婉娇、株洲远江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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