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302********02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604民初1070号
案号
(2020)辽0604执恢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郑倩于2019年9月7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及复利(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每日所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郑倩于2019年9月7日前给付原告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5 000元;三、被告郑赟柯、郑丽、郑华、贾会云、丹东亿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正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丹东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启光康明眼镜有限公司、四平华正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松原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洮南华正眼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桦甸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吉林市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辽源华正医院有限公司、华正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华正眼科医院分公司、农安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磐石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华正医疗集团齐齐哈尔骨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双辽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四平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通辽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延吉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榆树华正眼科医院有限-7-公司、长春同仁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松原华仁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39 171元,减半收取19 585.5元,由被告郑倩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时间
2020-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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