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03********0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03民初4735号 |
案号 |
(2020)赣0403执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棠支行与被告李丽、袁广平签订编号为7270920180731133801号的《借款合同》。二、被告李丽、袁广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棠支行返还借款本金830000元及截止2019年10月22日的利息及罚息8720.76元,合计838720.76元,并按月利率7.671885‰支付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棠支行对被告李丽、袁广平提供位于九江市浔阳区甘棠北路21号滨江花园长宁602室【房产证号:九房权证浔字086542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4元(已减半预收),由被告李丽、袁广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