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03********6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602民初340号 |
案号 |
(2020)辽0602执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被告宋军之间订立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终止履行;二、被告宋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贷款本金362451.42元,并偿付利息损失(暂计至2019年3月18日利息为18764.77元、罚息为1357.72元,以后至借款还清时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标准计付);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对被告宋军提供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福春小区106号楼4单元711室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宋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4元,减半收取367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负担450元,由被告宋军负担32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