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82********19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81民初4463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恢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建峰、王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借款744884.26元,支付利息76994.51元,本息合计821878.77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2017年10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杜宝、杨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杜宝、杨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建峰、王芳追偿;四、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就被告王建峰、王芳名下灵房他证市区字第0214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位于灵武市花雨湖滨a区8号楼2单元1101室房产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19元,减半收取6009.5元,由被告王建峰、王芳、杜宝、杨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