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222********4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91民初1339号
案号
(2020)苏0391执恢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就被告穆桂菊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国金租2014租字第xg-6240011),约定被告穆桂菊承租一台徐工牌hb46a混凝土泵车(大架号为:jalx9f4y3c7009910),截止2018年2月28日,被告穆桂菊欠原告租金247.8752万元,逾期利息62.3998万元,以上合计310.275万元;二、被告穆桂菊在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分18期,每期在每月20日前支付,前17期每期支付原告15万元,最后一期支付原告12万元,以上共计支付267万元;三、在上述项款项付清前,涉案泵车设备所有权归属于原告所有;在上述约定的款项按期足额付清后,原告免除被告穆桂菊剩余的43.275万元逾期利息,设备所有权转移至被告穆桂菊名下;四、如果被告穆桂菊发生任意二期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约定款项时,原告有权一次性主张全部租金,逾期利息部分不予减免,并可以在不经被告穆桂菊同意的情况下,由原告自行拖回上述设备,并由被告穆桂菊配合过至原告处,设备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予以冲抵上述租金、违约金、拖车费、评估费等费用,对不足部分原告可以继续追偿;五、被告杨斌、固原金鸿凯机电有限公司对被告穆桂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3150元,减半收取为165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75元,由被告穆桂菊、杨斌、固原金鸿凯机电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上述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后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时间
2020-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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