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222********4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91民初1490号
案号
(2019)苏0391执10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就被告穆桂菊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国金租2014租字第xg-6240008),约定被告穆桂菊承租两套徐工牌hzs180混凝土搅拌站(合同项下设备vin码为:xug00180cdfg00052、xug00180vdfg00053,对应原合同发车单分别为:jj13040284、jj13040285),截止2018年2月28日,被告穆桂菊欠原告租金325.6861万元,逾期利息80.9598万元,以上合计406.6459万元;二、被告穆桂菊在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分18期,每期在每月20日前支付,前17期每期支付甲方20万元,最后一期支付甲方10万元,以上共计支付350万元(以上款项汇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开户名: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徐州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32050171863600000604);三、在上述款项付清前,涉案泵车设备所有权归属于甲方所有;在上述约定的款项按期足额付清后,原告免除被告穆桂菊剩余的56.6459万元逾期利息,设备所有权转移至被告穆桂菊名下;四、如果被告穆桂菊发生任意二期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约定款项时,原告有权一次性主张全部租金,逾期利息部分不予减免,并可以在不经被告穆桂菊同意的情况下,由原告自行拖回上述设备,并由被告穆桂菊配合过户至原告处,设备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予以冲抵上述租金、违约金、拖车费、评估费等费用,对不足部分原告可以继续追偿;五、被告杨斌、被告固原金鸿凯机电有限公司对被告穆桂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6-27
发布时间
2019-10-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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