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93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01973号 |
案号 |
(2017)粤01执1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匹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之柳,守。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国商留宴仆有限公司在本判滇啦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返还借款本余88080000元及古付剩自r jb。c J,n 1<棒1 1日1 6日的欠息总额为5541354.10元,从20 1 5年1 1月1 7日至清偿完毕之日上卜以年利蜜7.82070上浮50070计算逾期利息及复利);二、被告曾幼文、曾远文、李兰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如被告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届期不扳环太划》L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接古有权以被告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虫下的付千「址七<b J9b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 06号之二首层车道、二至四层,1 06号之二五层至第二十二犀 (房产证号蜘.粤廖舶事:r.4733991-C4734000号及C4734068-C47340 7 7号)房屋挤56l真k,。IlX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袁行的寒砂《《聋一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2 1 3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4-01 |
发布时间 |
2017-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曾幼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4193521223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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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