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维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226********1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924民初915号 |
案号 |
(2020)晋0924执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维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同市迅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拖欠的购车款80000元。二、被告张维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同市迅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交的保险款22600元。三、驳回原告大同市迅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6元,由被告张维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