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兴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311********3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82民初1084号 |
案号 |
(2020)晋1082执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韩兴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郑平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0000元付清之日止。二、第三人阳泉市亿佳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2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