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盛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02********1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02民初353号 |
案号 |
(2020)晋0502执1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盛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1月6日的利息为241元、罚息为3855元,剩余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20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付义务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李盛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