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02********86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0902民初572号民判 |
案号 |
(2019)云0902执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德县永康雄风汽配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行借款本金7219737.26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具体以原告出具的结息单为准),利随本清;二、如被告永德县永康雄风汽配商店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行对被告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位于沧源县保障性住房佤源花苑小区的房产(证号:云(2016)沧源县不动产权第0000225、0000226、0000227、0000228、0000229、0000230、0000231、0000232、0000233、0000234、0000235、0000236,他项权证为:云(2016)沧源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10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上述第二项所述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李成、陈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永德县永康雄风汽配商店追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时间 |
2019-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