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1********04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03民初6960号
案号
(2020)苏0303执2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汤新、侯竣喆、侯金昌、马兰凤、侯兴均1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三人张光、蔡伟共同赔偿原告汤新、侯竣喆、侯金昌、马兰凤、侯兴均死亡赔偿金172488元、丧葬费7268.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9481.2元、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717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世伍、曹正兰、林海群峰、林子晨在继承林明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汤新、侯竣喆、侯金昌、马兰凤、侯兴均死亡赔偿金603708元、丧葬费25439.4元、精神抚慰金3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8184.2元、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2509.5元。三、驳回原告汤新、侯竣喆、侯金昌、马兰凤、侯兴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2元减半收取为3571元,由原告负担171元,被告林世伍、曹正兰、林海群峰、林子晨负担2380元,第三人张光、蔡伟负担6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20
发布时间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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