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1********0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03民初6960号 |
案号 |
(2020)苏0303执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汤新、侯竣喆、侯金昌、马兰凤、侯兴均1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三人张光、蔡伟共同赔偿原告汤新、侯竣喆、侯金昌、马兰凤、侯兴均死亡赔偿金172488元、丧葬费7268.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9481.2元、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717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世伍、曹正兰、林海群峰、林子晨在继承林明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汤新、侯竣喆、侯金昌、马兰凤、侯兴均死亡赔偿金603708元、丧葬费25439.4元、精神抚慰金3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8184.2元、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2509.5元。三、驳回原告汤新、侯竣喆、侯金昌、马兰凤、侯兴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2元减半收取为3571元,由原告负担171元,被告林世伍、曹正兰、林海群峰、林子晨负担2380元,第三人张光、蔡伟负担6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