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2********0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11民初509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昊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058998.7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8978.53元,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本金1040020.17元,利息自2016年8月10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昊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追偿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7三、被告吴学庆、吴庆阳、安庆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郑铨钦、安庆市华通汽贸有限公司、何运元、何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被告安庆市昊成商贸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学庆、吴庆阳、安庆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郑铨钦、安庆市华通汽贸有限公司、何运元、何俊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昊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1元,由被告安庆市昊成商贸有限公司、吴学庆、吴庆阳、安庆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郑铨钦、安庆市华通汽贸有限公司、何运元、何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