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21********54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1002民初1169号
案号
(2019)鄂1002执恢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截止至2017年6月15日的利息168505.77元、逾期罚息1151250元、复利20017.99元,并按罚息月利率11.25‰支付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复利;二、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对被告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天门市竟陵接官路86号(世贸中心b座)1幢的23套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天门市房他证竟陵字第0001553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湖北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艳、夏毅对被告湖北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欠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即被告湖北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湖北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艳、夏毅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38元,由被告湖北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艳、夏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01-31
发布时间
2020-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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