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21********00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902民初3269号 |
案号 |
(2020)鲁0902执7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华凯面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万元及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367929.13元,两项共计2867929.13元;二、被告泰安华凯面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宁阳县先锋轴承钢球厂、泰安市国财经贸有限公司、宁凯、王瑞对上述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阳县先锋轴承钢球厂、泰安市国财经贸有限公司、宁凯王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泰安华凯面业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43.43元,保全费5000元,由泰安华凯面业有限公司、宁阳县先锋轴承钢球厂、泰安市国财经贸有限公司、宁凯、王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