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2********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703民初2685号 |
案号 |
(2020)湘0723执5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勇于2013年11月22日签订的cntj-rz/qz2013ah00002267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二、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7月31日已到期未付租金382 260.13元及违约金44 880元,共计427 140.13元;三、确认被告王勇向原告承租的tct5010-4型中联牌塔式起重机2台(整机编号:2012tc01303300、2012tc01303301,设备总价值66万元)的所有权归原告并返还给原告,并限被告王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上述设备,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返还上述设备,则被告还应按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方式(详见附件租赁支付表),赔偿原告至上述设备实际返还原告之日止产生的实际损失;如被告王勇按《租赁支付表》支付完合同项下费用,则被告承租的设备的所有权归被告王勇所有;四、被告王娜对被告王勇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400元,财产保全费3820元,共计14 220元,由被告王勇、王娜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