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81********9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202刑初200号
案号
(2020)湘0202执7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2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水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3月13日至2019年9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高春伏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祥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黄兵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6月22日至2019年3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彭芳龙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七、被告人朱忠民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八、被告人王少坤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九、被告人张玲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六至九项的判决内容,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彭芳龙、朱忠民、王少坤、张玲江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宣告被告人彭芳龙、朱忠民、王少坤、张玲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猪肉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十一、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腊猪肉、生猪肉、焦糖色添加剂等依法予以销毁;对扣押的作案汽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时间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