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11********1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611刑初119号 |
案号 |
(2020)湘0611执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永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24年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2、被告人刘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易志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追缴被告人张永飞、刘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