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3********4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91民初2076号
案号
(2020)苏0391执4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199260元;二、被告孙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1、从2014年6月16日起,以月租金110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11月25日止;2、从2014年7月16日,以月租金110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11月25日止;3、从2014年8月16日,以月租金110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11月29日止;4、从2014年9月16日,以月租金110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11月29日止;5、从2014年10月16日,以月租金110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11月29日止;6、从2014年11月16日,以月租金110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11月29日止;7、从2014年12月16日,以月租金110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12月17日止;8、在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以月租金110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孙林在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期间已支6付的款项合计66420元(其中2014年11月26日付款15000元;2014年11月30日付款44280元;2014年12月18日付款7140元)应按每期欠付的租金及逾期支付租金应产生的逾期利息的顺序,依次相应扣减。案件受理费5765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35元,由被告孙林承担(原告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缴纳,被告孙林将上述费用随案款支付给原告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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