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1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181民初5713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5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宏亮、赵刚、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许晓林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390904.11元,本息共计890904.11元;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2018年11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杨宏亮、赵刚、宁夏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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