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2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1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311执18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漆小彦李金枝王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支付截至2018年10月29日欠付的信用卡本金85735元本金22485元本金65797.28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9年13月304日,、利息6616.68元利息10446.31元利息7475.62元和、滞纳金10053.45元滞纳金5117.9元;自2019年13月31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滞纳金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如被告李金枝王猛在2019年57月218日后有还款,可按双8方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滞纳金13859.38元,合计65797.28元;二、被告漆小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继续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支付2018年10月29日后新发生的透支本金及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三、被告漆小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支付律师费7899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8302410元,减半收取1090411205元5元,由被告漆小彦李金枝王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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