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束健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4********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91民初3308号
案号
(2020)苏1191执4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束浩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建民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束浩铭向原告李建民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束健睿、孙一平对被告束浩铭所负原告李建民的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向原告李建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600元,由被告束浩铭、束健睿、孙一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31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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