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7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26民初785号 |
案号 |
(2019)赣0426执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德安县长信纸管厂、被告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本金634875.35元及利息,利息金额自2017年6月14日起计算至634875.35元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原告德安县长信纸管厂、被告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按以下约定归还货款37万元,其中:2018年8月30日前归还5万元、2018年9月30日前归还5万元、2018年10月30日前归还5万元、2018年11月30日前归还5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5万元、2019年1月30日前归还5万元、2019年2月28日前归还5万元, 2019年3月30日前归还2万元。上述款项付至如下银行账户(户名:德安县长信纸管厂,开户行:江西共青农村商业银行德安支行,账号:110036950000305516)。三、被告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条履行完毕后,本案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如被告有任何一笔未按约履行,则被告应以第一条确认的全部债权本息金额扣除已付金额一次性向原告履行债务,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209.39元。原告有权以此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其它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10418.79元减半收取5209.39元(原告已付),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时间 |
2019-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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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朗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28705787552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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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都蔡路五公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