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31********42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1029民初790号
案号
(2020)赣1029执恢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孙海强、万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吴小琴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均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万斌、周冬梅、马建标、程娅娜、万志祥、邹珊对孙海强、万湾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斌、周冬梅、马建标、程娅娜、万志祥、邹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孙海强、万湾进行追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用11368元,由被告孙海强、万湾、万斌、周冬梅、马建标、程娅娜、万志祥、邹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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