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42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029民初790号 |
案号 |
(2020)赣1029执恢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孙海强、万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吴小琴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均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万斌、周冬梅、马建标、程娅娜、万志祥、邹珊对孙海强、万湾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斌、周冬梅、马建标、程娅娜、万志祥、邹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孙海强、万湾进行追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用11368元,由被告孙海强、万湾、万斌、周冬梅、马建标、程娅娜、万志祥、邹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