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203********1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221民初3734号
案号
(2020)宁0221执1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青岛众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货款1980090元,承担违约金334152元,合计2314242元;被告张玉宝、杨旭对被告青岛众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货款1980090元及违约金33415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681元,由被告青岛众华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张玉宝、杨旭负担126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众华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张玉宝、杨旭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6-28
发布时间
2020-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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