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雪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04********00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221民初3225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1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建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889803.4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3日);二、被告贾玉城、苏爱琴、李庆林、王月兰、候建、韩雪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9元,由被告王建全贾玉城、苏爱琴、李庆林、王月兰、候建、韩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