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钱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223********1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221民初1592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1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三昌、杨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元,支付利息1068904.1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本息合计1068905.10元;二、被告平罗县青峰煤业有限公司、平罗县三江煤制品有限公司、刘兆军、苏雅丽、王钱胜、李根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平罗县青峰煤业有限公司、平罗县三江煤制品有限公司、刘兆军、苏雅丽、王钱胜、李根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三昌、杨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0元,由被告王三昌、杨丽、平罗县青峰煤业有限公司、平罗县三江煤制品有限公司、刘兆军、苏雅丽、王钱胜、李根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