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11********45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221民初2107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6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雷刚、郑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5000元,支付利息481663.39元 (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8日),本息合计1156663.39元;二、被告雷刚、郑勇按月利率13.05‰向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20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期间借款产生的利息;三、被告陈亮、刘瑞霞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亮、刘瑞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雷刚、郑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1元,由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3元,由被告雷刚、郑勇、陈亮、刘瑞霞负担75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