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03********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221民初2558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要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7209.22元、利息566935.1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本息合计1564144.38元;被告要铭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向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诉讼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相应利息;三、被告任小平、王柳郁、何邦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7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9477元,由被告要铭、任小平、王柳郁、何邦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