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海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4********01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604民初2018号 |
案号 |
(2019)粤0604执恢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剑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盛升行贸易部、陈伟森支付借款本金1695089.49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二、 被告冯剑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盛升行贸易部、陈伟森支付律师费70000元;三、原告陈伟森对被告冯剑峰、冯剑梅提供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锦华路81号a座908房就上述第一项借款在50万本金及其利息(月利率0.65%)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冯剑梅、汪海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8060元(该费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1060元,被告冯剑峰、冯剑梅、汪海莉连带负担27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