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4********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1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311执18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金明亮与被告李成之间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二、被告李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明亮返还货款96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李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诉讼费交纳至本院或汇款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的账户中(账号:10231101040230978),期满仍未交纳的,将移送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29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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