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00********1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502民初2087号 |
案号 |
(2020)鄂0502执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谢军尚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450990元、费用80000元,共计530990元。二、如被告谢军按照以下分期还款计划足额还款,则被告谢军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清偿的本金和费用共计490990元,分期还款计划如下:(一)2019年9月23日前偿还人民币10000元;(二)2019年10月23日前偿还人民币10000元;(三)2019年11月23日前偿还人民币10000元;(四)2019年12月23日前偿还人民币153663元;(五)2019年1月23日前偿还人民币153663元;(六)2020年2月28日前偿还人民币153664元。三、被告谢军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四、被告谢军履行完毕本协议后,双方之间的就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被告谢军如有任何一期按照上述约定还款,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可就剩余未还借款本金及费用(按照借款本金及费用总额530990元扣减已还款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737元,由被告谢军负担,被告谢军负担的诉讼费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转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