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毅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900********4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888号 |
案号 |
(2019)粤1971执恢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鸿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尚欠的垫款本金3994153.92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13年11月11日,利息为294398.62元,后续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垫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鸿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00元; 三、被告蒋惠颜、叶满轩、何泽钦、雷毅强、东莞市润成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东莞市鸿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时间 |
2019-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粤1971执恢40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27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