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0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4民初8433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3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锦芳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子女抚养费6000元及教育费用1500元,合计7500元;二、驳回原告袁锦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余海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3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