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0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4民初8433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33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锦芳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子女抚养费6000元及教育费用1500元,合计7500元;二、驳回原告袁锦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余海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3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