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梅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2********05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1022民初289号
案号
(2020)晋1022执1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梅梅、翟竹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8400元及2018年12月21日前未清偿的利息、罚息222477.14元(本息合计420877.14元),并按月利率15.08‰承担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二、驳回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3元,减半收取计3807元,由被告李梅梅、翟竹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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