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慧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6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221民初720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7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祁国文、戚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867元,利息51275.37元,本息合计123142.3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18日);二、被告祁国文、戚倩支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4.8437495‰计算;三、被告高进保、刘月琴、祁虎、王金花、顾建设、唐慧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元,由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元,由被告祁国文、戚倩、高进保、刘月琴、祁虎、王金花、顾建设、唐慧芳负担137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