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5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221民初1115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占岐、王学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857元,支付利息32940.5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6日),本息合计131797.58元;二、被告张占岐、王学琴按月利率14.5‰向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11日至判决生效日期间借款产生的利息;三、被告张志忠、张彩凤、贾万利、罗玉霞、宋伟、孙夏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志忠、张彩凤、贾万利、罗玉霞、宋伟、孙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占岐、王学琴追偿;四、驳回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4元,由原告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元,由被告张占岐、王学琴、张志忠、张彩凤、贾万利、罗玉霞、宋伟、孙夏负担146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