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81********5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2民初3532号 |
案号 |
(2020)粤2072执6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09609510】。一、被告韦维、利庆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506923.47元及利息(利息以506923.47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969元,诉讼保全费4105元,合计15074元,由原告负担2330元,被告负担1274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