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91民初4799号 |
案号 |
(2020)皖0191执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房屋占用费1841130.77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按6912平方米*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返还厂房之日止);二、被告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租金986690.7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的1.5倍计算,自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0元;四、被告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腾空涉案厂房并返还给原告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结构车间二期最南边两跨,单跨宽度为24米,长度为144米,面积为6912平方米);五、被告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对于被告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书主文内容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六、被告王振对被告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应当承担的本判决书内容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王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3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935元,由被告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王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586115621H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以西,派河以东总装综合楼一楼1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