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0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5640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8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梁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9619.36元及利息1777.16元,两项共计31396.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梁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4-23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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