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16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81民初531号 |
案号 |
(2019)宁0181执恢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琳、吴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000元,支付利息292157.12元,本息合计1791157.12元;按月利率12.3‰计算,支付2017年9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王琳、吴玲不能清偿本息时对被告王琳、吴玲共同共有的位于灵武市朔方路北侧汽配城11#楼8号房(房产证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xxxx号)、灵武市朔方路北侧汽配城11#楼10、11号房(房产证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xx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0元,由被告王琳、吴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5-17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